基金的認可
重點訊息:
基金必須先獲得證監會的認可,
才可以向香港公眾公開銷售。
認可基金必須符合《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》的要求,
包括適當的架構、清楚界定的投資指引及限制、持續披露的要求,
以及關於基金日常管理運作的其他要求。
基金如欲獲得證監會認可,
基金本身及所涉及的機構,
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及受託人/代管人,
均須符合有關的規定。
此外,基金本身及證監會均有權撤銷基金的認可資格。
甚麼是 “認可資格”?為甚麼基金需要獲得認可?
基金必須獲得證監會認可,
方可向香港公眾公開銷售。
基金必須符合《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 》
(《單位信託守則》)的要求,
包括:投資限制、基金管理公司、代管人/受託人的資格、以及資料披露和營運政策等
。除豁免適用外,在香港向公眾銷售未經認可的基金屬違法行為。
任何計劃如未能提供產品資料概要及/或符合《證監會有關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、
與投資有關 的人壽保險計劃及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的手冊》(《證監會手冊》)的“其他披露規定”的經修訂銷售文件,
將不可在香港向公眾推廣。
如有疑問,你應向中 介人或相關產品發行商查詢詳情。
而有關產品資料概要的詳情,
請參閱〈產品資料概要 - 助你概括了解投資產品〉一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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